前段时间大家对可转债的热度可谓是越来越高涨,那自然投资者也是很关注的,那人任何的投资都是存在风险的,那今天下班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可转债申购风险提示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要求,帮助投资者了解债券投资的相关法规和知识,避免迷信于“刚性兑付”、过度运用杠杆投资等现象,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为此,中国证监会将围绕“防控债券风险,做理性投资人”为主题,组织开展一次债权投资者权益保护专项宣传活动,旨在强化理性投资氛围,推动债券行业健康发展。
可转债申购风险提示
近期,可转债申购情况活跃,市场高度关注,有关媒体报道和投资者反映在可转债承销过程中,有的证券经营机构向客户介绍可转债申购策略时,存在告知中签后不缴款也没事、诱导顶格申购等误导投资者的行为,暴露出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在开展可转债承销业务过程中存在宣传推介行为不规范、适当性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01、可转债申购规则落实要到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3条对投资者申购可转债行为提出了“按时”、“足额”等要求,并对未足额缴款等失信行为明确了限制申购的处理措施。即“投资者申购可转债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可转债等申购。”
02、莫要错误宣传可转债申购规则
一些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告知投资者中签后不缴款也没事”的推介行为存在明显的错误宣传情形,易导致投资者因不了解相关规定而进行非理性申购。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03、要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在未向客户充分揭示不足额缴款将面临的限制申购风险的情形下,诱导投资者进行顶格申购,或将造成投资者资金实力、认购意愿与实际获配数量不匹配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服务信息,充分揭示风险。《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
以上就是小编通过各种途径为大家总结的有关可转债申购风险提示的内容,希望大家看了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更好的操作可转债!避开风险,避免损失!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有关股票投资的疑问,都可以点击看股讯网进行查询!为大家通过最新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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