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股票交易规则是什么?与沪市有哪些不同?

  我们都知道,想要在股市立足,我们要遵守很多股票交易规则。而这些规则是已经规定的,我们是无法改变的。说到股票交易规则,我们便会想到深市与沪市这两类股票,许多人都表示分不清它们两个,今天我们就一起去看看它们俩的股票交易规则到底有哪些相同点与不同点。

深市的股票交易规则

  股票交易规则

  一、基本交易规则

  (一)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二)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在这两个“优先”中,价格优先于时间。

  (三)成交顺序: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于较低买进委托;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按时间顺序成交。

  (四)报价单位:A 股、 B 股以股份为报价单位。

  (五)价格变化档位:A 股为 0.01元;沪市 B 股为 0.001美元;深市 B 股为 0.01港元;

  (六)交易竞价:

  1、沪市:每个交易日 9:15~9:25进行开盘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 ) ; 9:30~11:30、13:00~15:00进行连续竞价。

  2、深市:每个交易日 9:15~9:25进行开盘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 ) ; 9:30~11:30、13:00~14:57进行连续竞价; 14:57~15:00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七)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 生。

  (八)收盘价:

  1、 沪市: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含最后一笔交易) 。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2、深市: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股票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九) 涨跌幅限制:在一个交易日内, 除上市首日证券外, 每只证券的交易幅度不得超过 10%, 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 (ST 股票) 涨跌幅度限制为5%,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涨跌幅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 (深交所增发股票上市首日实行价格涨跌制度)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沪市:

  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 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 50%;

  (2)深市:

  A 、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 900%以内;

  B 、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 10%。(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最近成交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最近成交价增减一个该证券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效竞价 范围);

  3、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1)沪市:

  A、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或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上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B、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C、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D、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2)深市:

  A、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a、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个小时。

  b、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继续交易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B、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C、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4、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沪市: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10%;ST与*ST为前收盘价的±5%

  深圳: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的±10%;ST与*ST为前收盘价的±5%(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二、委托申报规则

  (一)委托单位:委托买卖单位为股,必须以100股或其整数倍进行委托买卖。如有低于100股的零股需要交易,应当一次性委托卖出。不能委托买进零股。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

  (二)委托方式:

  1、限价委托:

  即按限定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进行委托申报。

  2、市价委托:(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交易)

  沪市:

  (1)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2)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深市:

  (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的市价申报方式。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的市价申报方式。

  (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是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的市价申报方式。

  (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是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的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是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的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的市价申报方式。

  注意:对申报价格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或对手方无申报的情况,明确规定申报自动撤销。(上交所对此项没做规定)

  三、委托撤单

  沪市: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9:25~9:30不接受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深市:每个交易日9:20~9:25、14:57~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每个交易日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沪市停牌期间不接受申报,申报后提示废单。深市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四、成交

  (一)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可实现最大股票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沪市: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深市: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深市股票交易规则与沪市股票交易规则有很多的不同之处。这对于股民来说也并不是一件坏事,因为许多股民并不是两个都擅长,有了这些不同之处,股民能更好的选择自己擅长的股票,从而获得的更大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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