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交易就是要选取一个券商股票作为自己的代理机构,而在现实中,由于有的投资者不认可目前账户的券商或者遇到更好的券商,想要撤销或者变更自己的代理机构就需要相关的手续,但是有些情况下是不能进行的。
所谓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应事先明确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账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后方能进行交易的制度。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也可根据需要将自己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予以撤销、变更。
股票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的程序为:
(1)向其原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填交“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
(2)由证券营业部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
(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收撤销申报指令,当日收市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确认回报,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即失效。
如若变更指定交易,投资者须先办理撤销手续,然后再在新的一家证券营业部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此后投资者便可以在新的证券营业部进行证券买卖。指定交易一般即时生效。
办理全面指定交易撤销必须在投资者于原指定券商处已完成清算交收责任且无违约情况的前提下进行。假如某投资者在上午已经买进或卖出某股票,由于清算交收还没有完成,券商可以不予受理该账户的撤销指定交易申请。
因投资者未完成清算交收责任而不能撤销指定交易的情况有以下多种:
(1)投资者当日已经有证券成交,尚未完成交易交收责任;
(2)投资者当天已经办理了委托,但未成交,且投资者未成交部分的委托尚未全部撤销的;
(3)投资者账户证券余额有负数未能解决的;
(4)投资者账户撤销后造成券商总的证券余额负数的;
(5)尚处于新股认购期内的;
(6)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认为不能撤销的其他情况。
对于按股票市值配售发行新股,由于发行方式的变化,指定交易撤销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T日,当天尚未申购,也未有其他未履行的交易交收责任的账户,可以撤销指定交易;
2、T+1日,已参与配售申购的账户,存在中签并须缴款的可能,属未履行完交易交收责任,不可以撤销指定交易;
3、T+2日,参与配售股票申购但未中签,且未有其他未履行的交易交收责任的账户,可以撤销指定交易。已中签的账户须缴款,属未履行完交易交收责任,不可以撤销指定交易;?
4、T+3日,中签的账户不可以撤销指定交易;
5、T+4日,未有其他未履行的交易交收责任的账户可以撤销指定交易。
如果你不能撤销指定交易,那么很有可能就是其中的一个条件达不到,而解决的办法自然就是快点把这个问题解决,比如账户余额有负数,那么就充值一点钱进去就好了。想学习股票交易知识,就常来本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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