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产品有很多,A股,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以及可转债等等都是属于证券产品,但是这些产品的结算交收期也有所差异,有的人甚至不知道什么是结算交收,其实这是两个过程,下面会给大家介绍它的含义。
结算交收期是针对于证券的“T+1”交易制度。
证券由于其品种不同,结算交收期是不一样的,A股股票、基金、国债现货、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的交收期是T+1日,B股为T+3,国债现货交易当日买入后可当日卖买出。
证券交收,根据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的行为,一般指买方支付一定款项获得所购证券,卖方交付一定证券以获得相应价款。
结算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的计算、划拨。结算包括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和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对其客户的结算,其计算结果将被计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
交收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次日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收付,即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
证券交收的原则
(一)净额清算原则
▲一般情况下,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需采取净额清算方式。净额清算又称差额清算,指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
▲净额清算又分为双边净额清算和多边净额清算。
▲目前,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大多采取多边净额清算方式。净额清算方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简化操作手续,减少资金在交收环节的占用。
★在实行滚动交收的情况下,清算价款时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种类证券的买卖价款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同清算期发生的价款不能合并计算;清算证券时,只有在同一清算期内且同种的证券才能合并计算。
(二)共同对手方制度
▲共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结算机构也要依照结算规则向守约一方先行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共同对手方的引入,使得交易双方无需担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有利于增强投资信心和活跃股票市场交易。对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多边净额清算的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公司)是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
(三)货银对付原则
货银对付又称款券两讫或钱货两清。货银对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根据货银对付原则,一旦结算参与人未能履行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义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可以暂不向其交付其买入的证券,反之亦然。货银对付通过实现资金和证券的同时划转,可以有效规避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带来的风险,大大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
国证券市场目前已经在权证、ETF等一些创新品种实行了货银对付制度,但A股、基金、债券等老品种的货银对付制度还在推行当中。
(四)分级结算原则
现在A股是采用的T+1的基本交易制度,即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不能卖出去,只能在下一个交易日卖出,而在美股或者港股是没有这个限制的,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也可以卖出去,叫做T+0。学习股票交易规则的更多基础知识可以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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