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报PDF]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点评:优质上市银行整体影响有限,尾部银行不良读数可能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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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简称《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设置存量整改过渡期至2025年末。

  近年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不断完善。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简称《指引》)明确了贷款五级分类要求。随着我国银行业综合化经营持续深入,该分类制度逐渐显露出覆盖范围不全面、分类标准不清晰等问题。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以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2019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办法》基于此前公开征求意见后发布,并就分类资产范围、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关系、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优化;同时,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存量整改过渡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办法》主要涉及四大优化调整要点。1)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豁免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2)明确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3)重组贷款规定相较《征求意见》“有紧有松”,有助推动后续地产、城投等领域并购重组;4)厘清逾期天数、信用减值与风险分类等级的关系,提升资产分类真实性。

  《办法》对于不良认定总体趋严,部分银行可能面临不良读数抬升压力。不良读数抬升压力主要来自三方面,1)《办法》明确要求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必须划入不良,部分关注类资产面临向下迁徙风险;2)不良认定与逾期天数挂钩,会进一步提升部分银行不良认定强度。但现阶段商业银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例为78%,银行体系逾期贷款与不良贷款“剪刀差”已基本消化完毕,整体资产劣化压力不大;3)拓宽风险分类的金融资产范围,非信贷类资产占比高的银行可能受一定影响。需要强调的是,不良认定条件趋严仅会影响银行体系表观风险指标,银行自身实际承担的风险并未发生改变。

  大行已对标《征求意见》做实资产质量,资产质量有望保持稳健。例如工行在原有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持续加强了贷款以外资产的风险分类管理;农行构建了覆盖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全口径的分类制度体系,建立了较为严密的分类流程和管理机制,在债务人履约能力评估、逾期天数认定不良贷款方面,与《办法》相关规定基本相同。同时,《办法》中部分条款相比《征求意见》有部分放松及柔性安排,也有助于优势上市银行资产质量保持稳健。①在次级类资产的认定中,针对交叉违约条款,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占比上限由5%上调至20%;②在不良资产的认定中,针对交叉违约条款,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不良债权占比上限由5%上调至10%;③在可疑、损失类资产的认定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的比重下限,分别从40%、80%,上调至50%、90%;④在逾期天数的判定上,展期天数不再纳入计算范畴;⑤在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上,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至少分为关注。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⑥在过渡期时间安排上,相较《征求意见》有所延长。

  风险分析:1)政策对尾部银行影响程度可能显著超过上市银行;2)如果疫后复苏不及预期,可能拖累银行基本面,区域性风险因素也可能进一步累积;3)短期内弱资质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释放仍将是重要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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