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发布,对商业银行表内外信用风险资产分类给出明确规定,关注、不良认定趋于严格,支持重组和并购,政策倾向于强化存量风险暴露,促进城投地产等风险处置。详细分析见正文和办法逐条对照分析表。
大行、招行、其他部分股份行、部分区域行的关注、不良等风险分类和拨备无影响或较小,特别是考虑到较长的过渡期。不需要过度解读这一影响,改变分类标准确认导致指标变化,并不会改变银行资产质量本身,其导致拨备覆盖率变化也不改变银行实际风险防御能力,更高的确认要求可能导致存量问题显性化,但这与资产质量恶化有根本差异。也不应该过度理解其和拨备计提关系,虽然有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指标关联风险分类和拨备的关系,大部分上市银行拨备远超监管要求,银行计提拨备更重要依据是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而不是风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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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指引”到“管理办法”,由“贷款”到“全部信用风险金融资产”
2007年《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定位是指引,要求参照执行,强制性低于办法,征求意见稿定位“暂行办法”,本次最终发文落定“管理办法”,后续执行要求更为坚决。2007年《指引》主要针对贷款提出分类要求,本次《办法》明确要求对银行所有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和表外”资产进行风险分类。相对《征求意见稿》,本次明确交易类金融资产和衍生品不要求风险分类,更符合其业务特征,交易类占比较高的区域行需要进行风险分类资产或更少。
通过逾期、信用减值等明确风险资产分类,关注和不良的认定趋严
在风险分类认定中,明确了逾期、减值和风险分类的关系,弱化了担保的意义。相对征求意见稿,差异不大,相对此前指引和具体操作,关注、不良认定趋于严格,意在强化存量风险暴露。第一,90天以内逾期计入关注,借新还旧等融资偿还也计入关注,债务滚续需要计入关注,部分银行可能增加关注贷款确认。第二,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即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第三阶段(已发生减值)需要计入不良,可能增加部分股份行和区域行不良确认的压力。极少数银行或需要因此而多提拨备(详见后文分析和表格)。第三,办法强化了对公不良的关联确认,或加速企业流动性压力和风险传导。
支持重组和并购,促进有利于促进城投债务和房地产项目风险化解
相对原指引,本次办法对重组判定更为审慎严谨,对重组及相关财务困难、合同调整和观察期定义明确,也明确银行为债务人现有债务再融资、借新还旧等,即存量滚续债务等要列入重组。相对征求意见稿,对重组后分类、再次重组有所放松。相对征求意见稿,本次重组期内允许上调,可上调至关注,再次重组的最高认定也由可疑,提升为次级。相对征求意见稿,对并购资产在不良认定中给予一定豁免。结合上文关注和不良认定、重组认定,政策倾向于强化风险暴露,促进风险积极处置。
持续支持小微和零售业务
允许个人、信用卡、小微贷款采取脱期法风险分类。对零售特别是小微部分条款允许豁免。
风险提示:经济修复不及预期、疫情反复、房地产风险全面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