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报PDF] 非银行金融行业点评:险企业务细则落地,商业养老保险迎来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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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证券时报11月21日报道,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条件。

  平安观点:

  《通知》明确险企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七大条件,与此前征求意见稿基本相同,新增风险综合评级要求和养老险公司豁免条件。具体条件如下:1)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2)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75%;3)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4)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5)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6)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7)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通知》对养老险公司做出特殊规定,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豁免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截至2022Q3末,16家上市险企人身险、健康险、养老险子公司中共9家符合上述资本、偿付能力及风险评级要求。

  《通知》也明确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四大要求,产品范围拓展至年金险和两全险,存量产品也可纳入范围。《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符合要求的年金险、两全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具体要求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同,包括:1)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2)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3)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要求;4)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此外,《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方式,将现有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对于已审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向银保监会提交一定说明材料后,无须另行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

  税优产品范围拓宽,养老第三支柱有望加速发展。此前为提升个人参与意愿,我国已开始税优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尝试。2018年上海、福建和苏州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但由于税收力度有限、整体规模未达预期,截至2021年末,累计保费收入约6亿元,参保人数超5万人。此外,2021年6月浙江省和重庆市开始试点无税收优惠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并于2022年3月将试点范围拓展至全国,截至2022年7月末,累计保费达23.5亿元、投保件数近21万件,试点进展良好。此次《通知》将税优范围拓展至两全险和年金险,存量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也可申请纳入税优范围,有望提升居民投保意愿、改善我国三支柱发展不平衡的现状。

  保险产品兼具保障与储蓄功能、具备比较优势。与储蓄和其他理财产品相比,保险产品遵循定价利率、产品具有保底收益率,符合风险偏好较低的养老客群需求;同时保险产品在提供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等收益的同时,也可提供身故、全残、失能等风险保障,具备差异化优势。此外,近年来主要上市险企大力发展“养老+健康管理”增值服务,有助于促进险企养老产业链的进一步完善。若按6500万纳税人群均以个人养老金缴费上限配置的乐观假设测算,个人养老金每年增量资金共计7800亿元,参考美国2021年IRA计划资产中寿险占比3.9%,按此比例计算,个人养老金将为险企带来300亿元的增量资金,保险行业有望在个人养老金制度下获得长足发展。

  投资建议:保险产品兼具保障与储蓄属性、具备差异化优势,在个人养老金制度下更具吸引力,同时税优范围得以拓宽,有助于提升相关人身险产品的销售。今年以来寿险2022年NBV承压明显、收官工作的NBV贡献相对有限,但2023年“开门红”业绩有望改善,建议优先关注2022年业绩优先同业、2023年“开门红”启动较早的寿险公司。目前寿险转型仍在磨底,但行业估值处于历史底部、机构持仓低位,长期建议关注战略明确、改革坚定、资本充足的头部险企。

  风险提示:1)政策推进不及预期。2)客户购买意愿不强。3)其他资产价格波动,分流个人客户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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