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
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
12月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企业数据资源管理,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发挥数据要素价值。可以说,本次文件,是数据要素发展的必要条件。
文件中的要点包括:
1.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应当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是数据资产入表的重要条款。
2.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解决了数字资产交易过程中的会计处理问题。
3.企业在持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期间,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明确了数据资产能够带来收益的资产属性。
4.同时还提到了企业对外交易的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原则,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进一步明确了数据资源是可以用于出售的。
数据要素的本质,对标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作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在未来数据要素发展过程中,对标其他生产要素,必然经历数据资源——数据资产化——数据证券化的过程。此次文件,从会计的角度解决了数据资产化的问题,是后续数据要素进一步实现其他作为生产要素功能的必要条件。
相关标的,建议关注:1)具有数据资源的企业。虽然当前确权问题尚未明确,预计未来会有一系列政策或指导意见。从使用的角度而言,互联网企业、运营商等具有数据资源的企业仍然具有优势;2)具有数据处理能力的标的,典型如星环科技、易华录等。3)数据交易所相关标的。长期来看,随着数据确权、数据资产化、数据证券化等关键环节打通,交易所业务规模有望快速放量。
风险提示
1)疫情加剧降低企业信息化支出;2)财政与货币政策低于预期;3)供应链波动加大,影响科技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