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报PDF] 非银行金融行业: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点评-创新采用双账户模式,扩充第三支柱产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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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内容提要:

  事件:2022年12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点评:

  试点新型商业养老金业务,满足多样化养老需求。本次针对4家特定养老保险公司(人民养老、国寿养老、太平养老和国民养老)开展新型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业务创新主要体现在特定产品和服务的融合,从而满足更广泛人群的全生命周期养老金融需求。1)账户与产品相结合:为个人建立信息管理账户,提供不同期限、风险、流动性等特征的商业养老金产品;2)“双账户”组合设计:建立锁定养老账户与持续养老账户的双账户组合,兼顾个人长期持续积累养老资金与提供个人不同阶段流动性的双重需要;3)以“积累养老金”为主要功能,同时提供一定身故、意外伤害等风险保障;4)领取方式灵活:提供定额分期、定期分期、长期(终身)年金化领取等多种方式;5)创新配套服务供给:提供包括收支测算、需求分析、资产配置等养老规划服务;6)强化风险管控:建立产品托管机制,加强投资监督和估值对账。我们认为本次试点业务在产品设计和服务方面均进行了创新探索,有利于完善第三支柱产品体系并有望使更广泛的社会群体参与到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中来,为养老金融行业带来增量。

  创新双账户设计,兼顾长期投资与个人流动性需要。《通知》明确本次专属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业务采取“双账户”模式,即建立锁定养老账户与持续养老账户的双账户组合,兼顾锁定养老资金的长期投资和不同年龄阶段的流动性需要。客户存入账户的资金,将有一部分按比例进入锁定养老账户,用于购买相应长期性产品,至60岁时方可领取,体现出一定的封闭性;进入持续养老账户的资金具有更强流动性,客户可以更换产品或者获取相应资金。在此过程中,客户可与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在不同年龄阶段约定不同锁定比例,从而满足不同阶段流动性的需要。我们认为试点产品创新性的设计为长期养老保险产品在收益率和流动性方面的平衡做出了有益探索,或将提高试点地区客户的投保积极性和全生命周期的养老理念。

  发挥专业养老公司主业经营实力,扩充第三支柱产品供给。我们认为本次《通知》专门面向专业养老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创新试点,有助于专业养老保险机构发挥客户服务和养老金投资等方面优势,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体系中的产品供给。更好地调动各方市场主体,发挥不同机构的优势,更好地参与到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中。试点的商业养老金具有操作便捷、运作透明的特点,具备普惠、平衡和长期性等优势,同时配套养老规划服务,能够加强客户养老储蓄意识,帮助更多参与者稳妥、安全地进行长期养老金融配置。

  投资评级:随着《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落地,银保监会已先后启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产品、特定养老储蓄等试点,本次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我们认为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供给,为不同人群更好地参与到个人养老金制度和第三支柱养老金建设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随着试点的推进,我们认为《通知》或将利于头部险企未来更好地参与到商业养老金产品的创新和开发,建议关注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及中国太保。

  风险因素:政策试点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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